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经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具体划分审批权限如下:
1.压覆下列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1)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
(2)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2.除上述规定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外,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为压矿报告中将明确压覆的资源量及压覆区域的面积。昆明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与评估有关的几个重要基本概念:1、评估区域矿权(区)重叠范围:指标评估区与矿业权空间上重叠并不一定会造成压覆。即往往重叠范围并不等于压覆范围。2、压覆范围:是指评估区与矿体(层)相重叠的平面空间范围以及该范围内的矿体产出标高范围。表现为评估区范围与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矿体分布图)重叠或评估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存量计算范围(储量计算图)重叠,重叠的范围和面积即为建设项目实际压覆矿体的对应范围和面积,该范围内的矿体产出标高范围即为压覆标高覆盖。常用压覆范围平面拐点坐标、面积即标高范围来表示。昆明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由于矿产资源压覆并非经常能遇到,很多矿业企业对压覆审批流程并不清楚。
压覆补偿/赔偿范围如下:
采矿权价值损失:
为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一般由建设单位、采矿权人共同委托或其中一方单独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如建设单位、采矿权人认可评估结果,双方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金额。如任一方不认可评估结果,该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聘请第三方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值损失进行再次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结果因评估方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收益法又分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等。如建设单位构成侵权,评估时应优先选用收益法评估,考虑采矿权人的投入及预期可能取得的收益等因素。
压覆补偿/赔偿范围
(一)137号文关于压覆补偿范围的规定为建议性、原则性规定
137号文是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性文件,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137号文关于压覆补偿的规定*为建议性、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范,不能作为法院解决压覆补偿争议的依据。
(二)压覆补偿/赔偿范围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价值不仅包括采矿权人对其取得的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权利,还包括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物权收益权。不论建设单位压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只要建设单位具有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则就对采矿权人的物权收益权构成了损害。建设单位应赔偿采矿权人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果建设单位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应赔偿采矿权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参照各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技术要求编写。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包括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实质上是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所以必须得到《矿产资源法》授权部门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这是法定的职责。为此,2000年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权限、基本程序,用以指导全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同时,国家通过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力配置给矿业权人,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需要妥善处理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履行压矿报告评审备案程序。昆明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委托具有法定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昆明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方法:压矿范围的确定: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目前主要是在该范围内研究工程(地基)允许及极限变形值和工程所在区地表移动土变形的关系,参考国家煤炭工业局编制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14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款等有关条款圈定压矿范围。
压覆资源储量的估算:在获得了压矿范围及面积后,其他资源储量估算指标参数(如矿石工业品位、较低可采厚度、厚度、矿石品级等)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应采用原报告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进行,避免由于资源储量指标参数和估算方法不同而造成评估前后资源储量产生的变化。 昆明撰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