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从提高便民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建议审批单位应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仍未提出申请,你单位可以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论证需考虑跨区域调水影响,协调各方利益,保障调水工程顺利实施。厂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水贯彻落实***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要求,适时、适地、适度调整水价。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工作的通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绵阳工厂水资源论证收费水资源论证中的水生态修复方案,需明确河道生态基流与湿地补水标准。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规定,审批机关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规定,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请问,这个***评估,是要求取水单位做延续评估报告书,原审批机关对报告书进行评估,还是审批机关在取水单位提出延续申请后,由审批机关自行对取水单位做出的评估?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长江委员会关于印发延续取水申请(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需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和取水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运行情况总结说明材料。取水审批机关据此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国家发展**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及导向目录、提出水价**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定、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工业、能源、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水资源论证应建立水资源-人口-经济协同发展模型,预测未来用水需求。
国家有关法规对地下水取水许可作出明确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关于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山东省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禁止高耗水行业使用地下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法规要求。农业灌溉用水占比分析在水资源论证中具有突出地位,需结合作物需水规律。巴中厂房水资源论证评价
城市新区建设前做好水资源论证,可合理布局供排水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稳定。厂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咨询内容建设项目采用地源热泵利用取水回灌的方式取热,是否需要做水资源论证?答复内容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规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取水的,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建设项目采用地源热泵利用取水回灌方式取热,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咨询内容企业未取得取水许可便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水务部门已将井口封闭,并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对企业做出罚款,企业是否还应补缴水资源费。厂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