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已有不少成功案例,并且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当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某些高耗能企业和地方部门的自觉意识,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节能降耗意识较弱。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节能投资激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影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很多城市尚缺乏系统性的适合本地市场的财务管理、财税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性奖励等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缺乏时效性。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时,要优先选择具有节能效果好、投资回收期短、能发挥节能服务公司优势的用能单位。松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类型目前有节能效益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一般融资租赁项目不同的是,租赁物也即节能设备是安装在用能单位处,由用能单位实际使用的,且当节能分享期结束后租赁物所有权是归属用能单位所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除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节能服务公司)外,往往还需第三方即用能单位参与其中。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尚未启动时,选择“直租”模式对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三者来说是较为稳妥也较为方便的方式。松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可获得更多项目,降低市场开发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项目优势: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借助,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客户接受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用能企业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松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松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单一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单一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松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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